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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代办---公司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以及股权变更。
公司变更的要求:公司变更需向登记机关申请。跨区变更的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移交公司登记档案。

公司变更内容及提交材料: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本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外,区别不同情况,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名称须提交: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2、变更住所须提交:
1)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3、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
1)公司签署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但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同时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变更注册资本须提交:
1)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变更实收资本须提交:
1)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变更经营范围须提交:
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2)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变更公司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变更营业期限须提交:
1)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2)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同时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9、股东名称或姓名改变须提交:
1)股东名称或姓名改变的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2)股东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4)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10、变更股东须提交:
1)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2)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1、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法》第38条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提交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决定。
2、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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